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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十项纪律”,“剑指”建设领域腐败


编辑: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4日 10:37  浏览次数:


广西出台“十项纪律”,“剑指”建设领域腐败


  为杜绝发生在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日前,广西新出台《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即:严明纪律,严格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


  《若干规定》明确了“十项纪律”,对全区建设工程的规划、立项、拆迁、建设、采购等主体行为作了具体规范。


  “十项纪律”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准借领导名义、打领导旗号要工程、要项目、要资金;不准为打领导旗号要工程、要项目、要资金的行为人提供帮助;不准对违法行为知情不报;不准搞“阴阳合同”,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及强迫、变相强迫施工单位垫资或提供贷款担保;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准在材料、设备采购中违反规定、合同约定搞私下交易,从中收取回扣,不准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按规定审计、验收;不准擅自变更、虚报和挪用拆迁专项资金,或利用职权及影响,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确保将项目建设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若干规定》指出,凡违反廉政工程的具体要求,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如果是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将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监察厅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借领导名义、打领导旗号参与工程投标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国家工作人员为借领导名义要工程、要项目、要资金的行为提供帮助或知情不报的,一律按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按党纪、政纪的规定从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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