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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反腐倡廉年度报告(2009)——2009年反腐典型案件


编辑: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07日 16:17  浏览次数:


 

1、赵仕永案:“温和腐败”发人深省

2009年6月29日,云南省麻栗坡县委原书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原局长赵仕永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5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仕永在任职期间,受贿索贿400多万元、贪污公款50多万元。 

     赵仕永的敛财方式有五种:为人提供帮助受贿、利用县委书记的核心权力决策作用收钱、去企业调研捞钱、直接或间接地开口要钱、个人购物公家报销。赵仕永一直认为自己是在为麻栗坡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的钱,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正常行为。直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他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赵仕永发明了两个词———“暴力腐败”和“温和腐败”。他认为,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他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所以他说自己是一个“温和腐败的县委书记”。 

    赵仕永的“温和腐败”论,反映了时下腐败动机的复杂性,貌似搞笑,却值得深思。专家指出,“温和腐败”仍然是腐败。因为“温和腐败”本质上仍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只不过是形式“温和”。“温和腐败”相对于“暴力腐败”,只是形式和手段上的变化,是用表面上的为民办事来掩盖背后的为己牟利,权钱交易的实质没有改变。

    2、徐国元案:“草原巨贪”利令智昏

    2009年8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庭受审的还有他的妻子李敏杰。她被法院以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徐国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李敏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58.17万元,且在2006年6月纪检监察机关开始对其收受别墅一事进行初核后,仍大肆收受他人款物,情节特别严重。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尚有1410.6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被媒体称为“草原巨贪”的徐国元,推崇“办事送钱、送钱办事”的潜规则,该办的事没钱他不办,该出面的事没钱他不去。他的自我评价是:“我不是一个昏官,也不是一个庸官,但却因为廉洁问题成了一个出了事的贪官。”然而,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对他的判决,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利令智昏必成贪。 

徐国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迄今为止内蒙古自治区查办的职务最高、案值最大的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

3、孙瑜案:上升很快落马也快

     2009年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孙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南宁市中级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孙瑜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虚构项目,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共计400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2003年底至2007年8月,孙瑜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解决原料供应、审批木材采伐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8万余元。 

    有媒体称,从一名镇党委书记到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孙瑜只用了7年便跨越了5个台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他任自治区副主席时,年仅41岁。而他也成为自1999年以来第4位被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高官。

     4、陈同海案:单笔受贿创造纪录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1.9亿余元。 

     陈同海受贿时间跨度长达8年,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1.9亿余元。其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陈同海还创造了“每月交际一二百万元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200多亿元”的“名言”。 

     陈同海的落马,再次暴露出对国企“一把手”监督的软肋,表明健全和完善国企高管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刻不容缓。

5、杨彦明案:拒不交代难逃一死

    2009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贪污公款6912万余元、挪用公款2540万元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被执行死刑。 

    杨彦明曾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先后更名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虎坊路证券营业部、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杨彦明多次指使财务人员违规从该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共计6536万余元,并予以侵吞。2002年1月至4月,杨彦明多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其他证券营业部经营的股票、基金变现,共计侵吞376万元。 

     2000年8月至12月,杨彦明以虎坊路营业部需变更经营场所另租场地为由,将营业部的资金2480万元转至其个人控制的北京佳杰堂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公司购买北京一商业用房,并出租给营业部使用。此后,杨彦明将营业部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款中的1210万元,以及再次从营业部转出的公款1300万元,共计2510万元归还给营业部。至此,杨彦明挪用公款2480万元。此外,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杨彦明多次指令他人为其从营业部控制的资金账户内提出公款共计60万元。 

    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杨彦明死刑。此案经过北京一中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两次审理,虽然杨彦明一直拒不交代其贪污、挪用公款的下落,但他终究难逃法律的严惩。

     

6、张廷登案:贪贿厅长带坏一窝

     2009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原厅长张廷登有期徒刑十五年。法院审理查明,张廷登在1993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广西田阳县县长、田阳县委书记、合浦县委书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9万元、美元1.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4.2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和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各一只。 

    2007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在该区民政系统挖出以民政厅原厅长张廷登为首的贪污贿赂窝案串案65件80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14人,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 

     一个系统发生如此大范围、人数众多的职务犯罪案件,令人心痛。办案检察官认为,民政部门资金和权力集中,如果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缺乏制度的制约,极易滋生腐败。张廷登作为“一把手”带头腐败,整个系统发生大面积“塌方”也就不足为奇。

7、周光全案:卖官书记震动巢湖

     2009年8月24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就该省巢湖市委原书记周光全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周光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6月初,巢湖市6名处级干部因“买官”被免职;此前的5月份,该市两名副市长和一名区委书记因“买官”被免职。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该市先后有10多名处级干部因“买官”被免职。而这些“买官”事件皆与周光全有关。在周光全任职巢湖市委书记的57个月里,他80多次受贿达300余万元。36名行贿人中近20名是想让他提携的下属官员,少则2000元,多则数万元,他来者不拒,有求必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8年,周光全在担任原巢湖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巢湖市委书记、安徽省委副秘书长、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36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17万余元、美元8.61万元、购物卡(券)4.3万元及名贵手表、纪念币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周光全还有人民币240万余元、美元7万余元、港币9.9万余元、欧元4260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周光全腐败案再次为加强对地市“一把手”的监督敲响了警钟。

 

8、“六连号”案:摇号舞弊渎职作祟

    2009年11月13日,在震惊全国的湖北省武汉市经济适用房“六连号”造假案中,协助不法分子办理虚假经济适用房资格证的武汉市口区房管局房改科原干部张小波,被口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09年6月12日,武汉在公开抽签销售中心城区一处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电脑公开摇号竟摇出了概率仅有千万亿分之一的“六连号”,受到市民和网民的广泛质疑。武汉市房管部门查实,这6名申购户都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城区办理了虚假的资格证。武汉市有关部门根据这一线索,查明这是一起由社会中介人员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经济适用房摇号进行舞弊,从中非法牟利100余万元的经济犯罪案件。据了解,在“六连号”造假案中,街道办、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为他们提供的户籍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甚至有2人的婚姻证明等都存在造假情况。事件发生后,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朱志强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渎职、失职受到严肃处理。 

   在这一造假案中,张小波违反工作流程和必经程序,帮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办理了6份号码相连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张小波是这一造假案中第一个被判刑的国家公职人员。

9、评标窝案:7名专家受贿获刑

   2009年9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就发生在合肥市的招投标评委受贿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受贿数额不大,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且真诚悔罪,涉案的7名评标专家分别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宣告不同期限的缓刑。 

   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由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和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等部门合并成立,该中心在册的这7名涉案专家在特种设备领域都有着多年的从业经历,他们不是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就是一直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其中4人现在已退休,年龄最大的67岁,最小的47岁。法院经审理查明,这7名评标专家都是因为收受了同一家电梯销售公司的贿赂,7人的涉案金额共计20余万元。 

   此案暴露出招投标评审制度设计的缺陷、有关方面监管的缺失和一些领域专家评委道德操守的缺损,更重要的是反映了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等等。

 

10、“躲猫猫”案:监管出事问责民警

   2009年8月14日,云南省嵩明县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24岁的云南玉溪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李荞明受伤死亡是因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随即,这条新闻迅速蹿红网络,最终谎言被拆穿:李荞明被同监房的张厚华、张涛等人多次体罚、虐待和殴打致死。 

   嵩明县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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