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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行险害终身


编辑: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4日 16:41  浏览次数:


侥幸行险害终身

也许用“聪明反被聪明误”来形容武汉市蔡甸区原区委书记王明先是再恰当不过了。他头脑灵活,精明过人,做事总是算计得滴水不漏。然而,一起交通事故,牵出了他的腐败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王明先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就是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的前提下,心存侥幸,以权谋私;同时王明先案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是自以为谋划周详,手段诡秘,精于隐藏,却在一场意外的车祸中露出了腐败的马脚。由点到面,反思王怀忠、胡长清、郑筱萸等一批贪官的查处,更加印证了陈毅同志说过的那句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王明先一案不得不让我们再次思辩侥幸心理的危害。先从文学角度说,《礼记·中庸》中有“小人行险以侥幸”,意思是说冒险行事以求利。按照辞海的解释,侥幸心理就是企图获得意外的成功或免去不幸。事实上,侥幸中隐藏的是风险。再从哲学层面看,侥幸心理本质上是对必然性的怀疑,是对合乎需要的偶然性的期待,但事物的发展是有其自身规律的,违背客观规律必然会受到惩罚。而从经济学上讲,贪官们的侥幸心理就是一种投机心理。腐败分子自作聪明总是期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回报。实际上他们出卖公权力换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是以最大的冒险换取最小的安全系数。许多血淋淋的教训已经印证了这一点。最后从犯罪学角度解释,贪官们的侥幸心理也是一种赌徒心理,每当他们疯狂敛财的时候,实际上都是拿自己的生命、自由和家庭去赌博。然而,十赌九输,赌徒的结局往往是身败名裂,倾家荡产。以王明先为例,交通肇事后,当年他侥幸躲过,但纸终将包不住火,事过两年不但交通肇事案真相大白,还牵出了他的腐败罪行;归案后他仍存有侥幸心理,在法庭上编造种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妄想凭小聪明侥幸过关,但最终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王明先一案再次告诉我们:“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心存侥幸,最终只能是自食其果。

古人云:“智者不背时而侥幸,明者不违道以干非。”意思是说,智者不会违背形势而期望得到好处,明者不会违背道义去求得那些不应求取的事。在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分配机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一些领导干部极易产生不平衡心理,进而在诱惑面前产生侥幸心理。作为领导干部,要防止侥幸心理的产生,最根本的还是那句老话: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严格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只有这样才能像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所说的那样:即使在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也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

但是,抵御腐败仅靠内在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任何人手中有了权力,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缺少强有力的他律,都极易走上邪路。正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说:“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所取得的成果世人瞩目。但是,对于腐败行为的发现和惩处不及时的情况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这不仅给腐败分子留下了活动空间,而且为其侥幸心理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像王明先这样的贪官之所以长期以来用权力作筹码,以权敛财,客观上反映了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还不够及时、不够到位。因此,治理权力腐败,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发现问题,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其经济上的追缴和处罚力度,使之对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我们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对任何腐败分子,决不姑息。党员干部要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主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面前,站稳立场,切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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