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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09日 10:16  浏览次数: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   

各市、县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大专院校党委,广西军区党委,武警广西总队党委:

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04年7月30日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对送钱的要坚决拒绝,严肃批评。拒绝不了的应当立即上交组织,记录在案。对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向领导干部送钱的人,也要调查清楚,严肃处理。

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能越权,不能滥用权力,并坚决抵制跑官要官的错误行为。凡是跑官要官的,不但不能重用,而且要批评教育,并及时告诉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对这样的同志要注意观察。

三、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对以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名义办私事的,或利用领导干部影响谋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一概拒绝,严肃批评,并及时向领导同志报告。

四、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五、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对党的十六大以后,仍在顶风作案、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六、对长期风气不正,没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有效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以上规定,全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自治区党委常委要带头执行,请全区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和社会各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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