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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领导同业经营问题如何处理


编辑: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10日 09:24  浏览次数:


 

对国有企业领导同业经营问题如何处理

某省纪委反映:一大型国有企业在该省的一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有关领导和职工个人出资创办一公司,该公司与该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对这一现象应如何看待和处理。

经了解,该公司已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之前也经某大型国有企业领导认可,其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成员均为该全资子公司的现职或已离职的领导人员。同时,还租用了全资子公司的办公及生产设施并与其进行相关交易,赢利后将红利分配给了投资入股的人员。

问题的性质及处理

作为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其本身为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守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企业与该国有企业经营范围相类同,则构成同业经营。任何部

门包括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不能核准其成立。对于违法的批准和注册行为,应责令其纠正,并提出批评,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对投资入股的国有企业人员的处理

第一,关于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规定“……私自经商办企业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党纪处分,并收营所得。其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投资入股与其有关联的民营企业显然违反上述法律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应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理: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投资入股所得红利收归国有企业所有,并考虑具体情节,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给予刑事处罚。此外,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并利用职权从事损害企业的交易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离职和退(离)休人员的问题。《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企业领导人员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不准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国有企业中离职和退(离)休人员如果进入与本企业同业经营企业的领导层,应符合上述规定。

第三,关于国有企业其他职工投资入股与本企业同业经营的企业的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均对此未加限制。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保护国有企业的自身利益出发,国有企业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利益冲突,避免同业经营带来的问题。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以案说纪”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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