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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在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和廉政工程


编辑: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0日 15:46  浏览次数:


我区在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和廉政工程

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关工程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决定全区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拆迁、建设、采购等过程中必须实施阳光工程和廉政工程。通知要求在全区建设工程中,要严明纪律,严格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项目建设从立项到验收交付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必须接受社会监督,预防和减少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确保项目建设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通知规定项目建设相关的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为实施廉政工程和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通知明确项目建设要进行“十个公开”:立项和审批公开、规划公开、用地公开、执法和收费公开、拆迁安置公开、招投标公开、采购公开、施工公开、资金管理公开、竣工验收公开。

通知对项目建设提出了“十项纪律”要求: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准借领导名义、打领导旗号要工程、项目和资金;不准利用审批立项权吃拿卡要;不准擅自变更设计及投资计划、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用地性质以及容积率、绿化面积;不准违法征用、占用土地、基本农田;不准转包、违规分包;不准违规采购材料、设备;不准在工程竣工验收中谋取不当利益;不准擅自变更、虚报和挪用拆迁专项资金;不准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不准虚报冒领建设资金;不准违法行政和收费。

通知强调,凡违反廉政工程和阳光工程的要求,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将对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导责任。对借领导名义、打领导旗号参与工程投标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国家工作人员为借领导名义要工程、项目和资金行为提供帮助或知情不报的,一律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按党纪、政纪规定从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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