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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关于对实名举报经济问题实行奖励的规定


编辑: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 10:4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任何人凡是实名举报学校教职工经济问题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实名举报,是指公民以自己真实姓名和身份对学校内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问题是指:贪污、行贿、受贿、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开具发票、做假帐或假凭证、隐瞒收入、挪用公款以及其它与经济有关的问题。

第三条 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有重要线索或特殊情况的,可事先联系学校纪委或监察室,约定举报的时间、地点。学校纪委、监察室(以下简称纪检监察部门)的电子邮件信箱为:jiansh@glite.edu.cn。

第四条 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详细的可供核实的线索。举报人要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为便于联系和反馈核实结果,举报人应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实名举报人应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敷衍塞责或置之不理。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问题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初核;对举报问题已转为立案查处的,一般在6个月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形成结论后,必须报经主管领导审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无论查实或查否,纪检监察部门都应如实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反馈的内容主要包括:举报问题的调查结果;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性质的认定;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针对问题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充分考虑和尊重举报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反馈:

⑴ 举报人署实名或直接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当面向举报人反馈;

⑵ 举报人以来电方式举报并留有联系电话的,以电话告知的方式反馈;

⑶ 举报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举报并与纪检监察部门保持联系的,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⑷ 举报人以联名信举报或集体上访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可采取召集信访代表(不超过5人)等方式进行集体反馈。

第九条 实名举报者对反馈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异议,并提供明确线索和有关证据,以便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核实属实的,按实际查实的违纪金额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⑴ 多人联合实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由第一举报人再行分配;

⑵ 多人分别对同一事项进行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

⑴ 违纪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不含一万元),按10%奖励(税前,下同);

违纪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不含五万元),按10~7%奖励;

⑶ 违纪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含五万元),按7~3%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兑现办法

⑴ 为了保护举报人,奖金以纪检监察部门的名义造表(注明举报奖励),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财务处从学校收入中列支。

⑵ 纪检监察部门领款后应另行造表,写明领款人的姓名、单位、奖励理由以及金额。举报人应在领款单上签章,并呈交身份证复印件。

举报奖金应由举报人亲自领取。

⑶ 领款单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机密件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办理举报事项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如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举报内容等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实情况时,应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工学院关于对实名举报经济问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桂工纪〔2004〕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中共桂林理工大学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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