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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


编辑: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23日 16:27  浏览次数:


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的通

桂建管字[2000]第34号

各地、市、县建设局、监察局,区直有关厅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为推进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廉洁协议》示范文本附后。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直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作出补充规定,并由你们自行统一印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2000年4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承发包

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以下简称廉洁协议),作为该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廉洁协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邮电通信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或下级实行廉洁协议及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廉洁协议,应当按照示范文本的基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廉洁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 发包方(甲方,下同)和承包方(乙方,下同)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6、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㈢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㈣ 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㈤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廉洁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作补充约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廉洁协议示范文本,在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洁协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将已签订的廉洁协议一式四份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见证,经见证后,甲乙协议双方各执存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各一份。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把签订、执行、督查廉洁协议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促进单位和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

㈠ 协议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廉洁协议的组织实施,应有专人负责,做到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教育领先,思想明确;责任到人,方案具体;措施到位,考核严格。

㈡ 协议双方应当对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认真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并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做到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廉洁自律要求,

在检查工程的同时检查廉洁协议执行情况,在考核验收工程的同时考核廉洁协议执行的结果。

㈢ 协议双方应当自觉遵纪守法,对违反廉洁协议的人和事,要做到没有批评、教育和处理不放过,没有分析原因不放过,没有制定堵漏措施不放过。

第六条 凡是不签订廉洁协议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不批准开工。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廉洁协议跟踪管理工作,发现违反廉洁协议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

廉洁协议

甲方:

立协议单位

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自治区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扎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㈠ 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㈡ 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㈢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㈣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㈤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㈥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㈠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㈡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㈢ 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㈣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五、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见证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各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见证部门: (盖章)

见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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