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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解读:立法目的有三层重要含义


编辑: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7日 10:05  浏览次数:


党内监督条例解读:立法目的有三层重要含义


  当前,有不少同志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仅仅看成是反腐倡廉的条例,是反腐败的利器,这有一定的片面性。那么,这部条例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条例,能起什么样的作用,其立法目的是什么。这是学习条例过程中必须把握好的重大问题,也是弄清弄懂条例的关键点。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这一条实际上解决了条例的任务和目标,也就是立法目的。这是理解条例的关键所在。

  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三层非常重要的含义。


  第一层含义,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如何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加强监督,并通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将发展党内民主所迸发出的活力、创造力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这是党内监督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同时,也是条例第一个立法目的。

  党的八大提出,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条例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立意非常高远,体现了面向21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不断开创未来,勇于走在时代前列的政治勇气。发展党内民主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我们讲的监督是在民主基础上的监督,如果脱离这一基础,就会使监督工作走向歧路、走向反面。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以及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同时,加强党内监督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党内民主,发展党内民主。我们搞党内监督不同于西方政党之间的监督,而是在认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前提下开展的监督,通过开展积极的批评、督促,达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目的。


  第二层含义,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课题。执政能力建设作为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其重要内容就是要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条例明确将其确定为重要的立法目的。条例之所以作这样的定位,是同我们党需要完成的三大历史任务,面临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多重考验这样的历史背景密切相联的。

  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讲,党内监督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为了监督而监督。否则,也会走向歧路,甚至走向反面。我们讲加强党内监督,最根本的是提高党员干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能力,更好地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自觉奋斗。在当前这个历史阶段,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干部,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必须解决的两个重大课题。要解决好这两个课题,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党内监督。通过加强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不断提高抵御不良思想侵蚀的能力,不断清除妨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因素,不断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不断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其根本目的就是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第三层含义,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党需要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其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一个体现党的宗旨和性质的大问题,也是坚持党的先进性的立足点。这也就是条例将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的根本原因。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确立起一个标准。我们对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监督的重要标准,就是看能否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我们对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监督的效果,也是看能否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果离开了这一标准,党内监督同样也会走向歧路,甚至走向反面。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是历史的、具体的,其党内监督工作也应当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泛泛的,它必须要为坚持党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先进性服务。我们要通过若干可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将先进性要求,将党的性质和宗旨真正落到实处。

  从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部条例就是一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现党的宗旨的条例。只有站在这个高度,我们才能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其丰富内涵,才能深刻领会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果断决策,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颁布这部条例的高远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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