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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理工大学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编辑: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 10:50  浏览次数:


一、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学校党委、行政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校党委、行政以及各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学校党政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会议研究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经常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汇报,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及时发现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立足教育,防范于未然。

五、每年年度考核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纳入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结合个人实际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总结,凡不进行这方面总结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

六、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问题的单位或部门,除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外,该单位(部门)当年不得参与先进集体评选。

七、各二级单位除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执行外,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容易发生问题的科室或岗位,制订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加以管理与监督。

八、对涉及全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分工如下:

1、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领导干部(含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推荐、选拔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方面的工作;

2、人事处负责科级干部的考核、推荐和选拔方面的工作;

3、个人收入申报工作由人事处负责,财务处配合;

4、校长办公室负责通讯工具和费用以及公务接待方面的工作;

5、校纪委负责礼品礼金登记、违纪款的收缴方面的工作;

6、财务处负责清理“小金库”、治理乱收费以及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方面的工作;

7、资产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和控制购买小汽车方面的工作;

8、基建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方面的工作,后勤处配合;

9、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录取方面的工作。

上述单位(部门)要加强对负责工作的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负责的工作。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纪委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桂工党字〔1999〕12号)同时废止。

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

桂 林 理 工大 学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

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忌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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