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
桂监发【200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提高执法监察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监察的目的是促使行政监察对象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政高效,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执法监察必须坚持依法监察、实事求是,坚持纠正、惩戒与预防、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建章立制相结合,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执法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执法监察的内容
第六条 监察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开展执法监察:
㈠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 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㈢ 对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㈣ 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㈤ 对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监察的方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开展执法监察:
㈠ 自办。由监察机关独立承办。
㈡ 主办。监察机关为牵头单位,其他部门协助。
㈢ 协办。有关部门牵头,监察机关参加。
㈣ 督办。监察机关督促下级监察机关或同级相关部门办理的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 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社会人士和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的执法监察工作;上级监察机关应当对下级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执法监察事项。
对于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的执法监察项目,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监察机关派出机构负责驻在部门、单位的执法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受检查部门或者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监察机关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选项。监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自立执法监察项目,或者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执法监察项目。
第十五条 立项、审批。监察机关确定的执法监察项目,属于自办、主办或督办的,由监察机关职能部门写出立项请示,经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作为立项依据;属于协办的,由牵头单位会同协作部门(机关)审批同意后,作为立项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执法监察项目,直接作为立项依据。重要执法监察项目的立项,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重要执法监察项目,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执法监察项目,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执法监察项目。
派出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察的立项由驻在部门领导审批,并报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㈠ 制定工作制度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㈡ 制定实施方案O监察机关自办、主办和督办项目,由承办职能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协办项目,由牵头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或者会同协作部门(机关)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执法监察项目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步骤、工作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㈢ 成立检查组。明确检查活动的负责人和检查组人员以及责任与分工;
㈣ 组织专项业务培训。组织检查组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㈤ 牵头单位应将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通知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如需要受检单位先行自查的,应督促其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但有碍检查或者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实施检查。
㈠ 检查实施方案由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㈡ 检查的主要方法包括:听取工作汇报,明查暗访,调阅、审查和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㈢ 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并作出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检查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意见及依据等。
㈣ 检查组或牵头单位向被检单位通报检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㈤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线索,由参加检查的监察机关进行核查,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下级监察机关进行核查、处理,结果报参加检查的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总结。
㈠ 执法监察项目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该项执法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情况、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㈡ 重要执法监察项目的情况总结,应以监察机关名义及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
第十九条 归档。建立执法监察项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立项审批手续、实施方案、检查通知、自查情况、检查报告、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整改情况以及其他相关附件。
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监察对象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或者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㈠ 拒绝接受检查的;
㈡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㈢ 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㈣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㈤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的;
㈥ 对检查人员或者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㈦ 同级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监察对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没有移交监察机关处理的;
㈧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4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察暂行办法》(桂监发〔199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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